文章来源:http://www.cna.com.tw/news/afe/201805220342-1.aspx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2日電)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財政部今天發布相關法令,明定營利事業利用電子支付進行款項收付比率達5%以上,經查定所漏稅額在新台幣2萬元以下,可免處罰,超過2萬元者可減輕處罰。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表示,希望西元2025年達成行動支付普及率達90%及數位國家目標。為推動行動支付發展,財政部今天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第110條第1項、第3項及第4項規定部分,明定營利事業利用電子支付帳戶進行款項收付達一定比率,若短漏報所得額,得免予處罰或減輕處罰的標準。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申報,且利用電子支付帳戶收款的營業收入淨額,占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比率達5%以上,或利用電子支付帳戶付款的進貨淨額,占當年度全部進貨淨額比率達5%以上者,經調查核定所漏稅額在2萬元以下可免罰;超過2萬元者,得依倍數參考表減輕處罰,裁罰倍數按其情節輕重,得由0.5倍降為0.3倍,或由0.8倍降為0.6倍。
此外,為增添小店戶導入電子支付誘因,財政部日前也訂定發布作業規範,採納行動支付的小規模營業人,仍可適用查定課徵1%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申請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編輯:趙蔚蘭)107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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