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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6日電)冠德建設前副董事長馬紹齡涉以虛偽發票套取關係企業現金新台幣8800萬元。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判處馬紹齡得易科罰金之刑1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之刑2年,均緩刑5年,並支付公庫500萬元。
士院判決書指出,馬紹齡分別是冠德集團所屬的根基公司、頂天公司之監察人、負責人,並實質控制根基公司財務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
馬紹齡為籌措冠德公司華中合建案工程、根基公司全球傳動公司廠辦大樓工程所需的中人費用及個人其他資金需求,於民國100年、102年及103年間,指示根基總經理黃慧仁、根基採購部協理范錦華向根基公司、頂天公司下游包商購買虛偽發票,套取根基公司、頂天公司現金。
判決指出,馬紹齡等人共套取根基公司及頂天公司現金8800萬元,馬將其中4500萬元用以支付冠德公司應支付的中人費,另其中1600萬元用以支付根基公司應支付的中人費,並侵占其餘2700萬元用於冠德集團內非屬公司正常業務的支出。
承審合議庭認為,馬紹齡、黃慧仁、范錦華觸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馬紹齡另觸犯證券交易法背信罪、侵占罪。
合議庭認為,馬紹齡以其具有國外碩士學位的智識程度,應了解冠德、根基、頂天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格,且冠德、根基更屬上市公司,資產應為全體股東所共有,而非馬紹齡個人或家族私有財產,不得恣意挪用公司資產。
判決並指出,馬紹齡侵占2700萬元,其中1200萬元是預留給中人補稅,1200萬元支付選舉用途,150萬元交給患病的資深員工做為禮金,剩餘150萬元則用於年節送禮、交際支出。
合議庭依3個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各判處馬紹齡6月徒刑,合併執行1年2月,此部分得易科罰金;合議庭另依證交法背信罪、侵占罪,各判處馬紹齡1年7月徒刑,合併執行2年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但合議庭審酌,馬紹齡行為可責,但無中飽私囊情形,與其他掏空公司資產供個人私用揮霍相比,惡行尚非重大,考量她坦承犯行、主動繳交犯罪所得,賠償根基公司損害並達成和解,因此宣告緩刑5年,並在判決確定後向公庫支付500萬元。
黃慧仁、范錦華各被判刑10月,均緩刑2年,各需向公庫支付150萬元、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梁君棣)10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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